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区永达金德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东营区商贸园华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DDQ9G4H。
经营者:王永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荣庆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荣庆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区永达金德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荣庆力、荣庆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东营区永达金德五金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永达金德五金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区永达金德五金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5元,由东营区永达金德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