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博卓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84G894W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与谈固东街交叉口西北角中城玲珑郡小区2-2-2104
法定代表人:韩飞,男,系该执行董事。
被告: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87039207F
住所地:肃宁县武垣路清园街东侧交叉口处。
法定代表人:刘金瑞,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博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原告河北博卓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北博卓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3元,由原告河北博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