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晋0427执恢6号
张**光:
审理经过 你与左林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27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左林花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赔偿原告左林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899.49元。
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57元,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X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