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津马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04028A。     法定代表人:张劲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勤芬,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邹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宽、邹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宝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白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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