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津马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04028A。 法定代表人:张劲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勤芬,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邹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宽、邹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宝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白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