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俊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王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永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俊武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王永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俊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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