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宋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宋振罚金一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8刑终6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宋振缴纳罚金35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50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发现被执行人宋振有银行存款15389.83元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并上缴财政,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到其户籍所在居委会调查了解,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仍在监狱服刑。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存款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