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菩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18弄11-19(单)号1楼A区1153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450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陈亚庚。 第三人: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民初113号上海菩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生效民事判决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菩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上海菩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追加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菩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菩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2017)沪01民初11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阮国平 审判员 唐建芳 审判员 吕长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骏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