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91410325671670347J,住嵩县城白云大道北明辰花苑二楼。 被执行人:刘伟国,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325民初1290号判决,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伟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伟国1、强制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信用卡本金13589.63元,利息2538.04元、费用2994.68元,合计19122.35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从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 2、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诉讼费139元;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公积金金额:38698.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伟国所有的公积金金额:38698.51元。 二、被执行人刘伟国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刘伟国可以使用被冻结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伟国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玉川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