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济钢保安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赵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崔晨与被执行人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3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赵峰返还崔晨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崔晨律师代理费1500元,该款项分期支付,于2020年10月8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1500元;二、若赵峰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笔款项,崔晨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赵峰自愿另行支付崔晨违约金(按剩余未付款项的20%计算);三、本案双方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赵峰负担(该款项由崔晨垫付,赵峰已于当庭支付给崔晨80元,剩余70元于2020年6月14日前支付给崔晨)

因赵峰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向赵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赵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2021年1月7日、2月20日、3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峰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赵峰名下银行账户8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需续行冻结的,于上述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权利。因被执行人赵峰名下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均较少,本院未予以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19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济南市市中区党家××东村查找被执行人,经向该村周边群众调查询问,得知本村并没有赵峰此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4月22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崔晨。本院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赵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赵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赵峰可供执行的财产,崔晨亦未提供赵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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