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书英,女,****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刘海涛,男,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李艳坤,女,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于书英与被告刘海涛、李艳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书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于书英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