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传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对山·百克,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姜进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田东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赛哈提·那为,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传杰与被执行人对山·百克、姜进义、田东兴、赛哈提·那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233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传杰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4,436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194,436元(不含执行费)。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对山·百克、姜进义、田东兴、赛哈提·那为在银行、土地、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局,自然资源局无财产登记信息,在公安部车辆登记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对山·百克、田东兴、赛哈提·那为在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有财产登记信息,房屋已被我院轮候查封,首封是另案故本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对山·百克、姜进义、田东兴、赛哈提·那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传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对山·百克、姜进义、田东兴、赛哈提·那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传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对山·百克、姜进义、田东兴、赛哈提·那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