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传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对山·百克,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姜进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田东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赛哈提·那为,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传杰与被执行人对山·百克、姜进义、田东兴、赛哈提·那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233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传杰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4,436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194,436元(不含执行费)。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对山·百克、姜进义、田东兴、赛哈提·那为在银行、土地、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局,自然资源局无财产登记信息,在公安部车辆登记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对山·百克、田东兴、赛哈提·那为在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有财产登记信息,房屋已被我院轮候查封,首封是另案故本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对山·百克、姜进义、田东兴、赛哈提·那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传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对山·百克、姜进义、田东兴、赛哈提·那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传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对山·百克、姜进义、田东兴、赛哈提·那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