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毛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申请人姜秉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申请人邹颜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毛玉辉与被申请人姜秉辰、邹颜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姜秉辰、邹颜蔓名下坐落于东港市大东区卿华苑小区3号楼506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21】东港市不动产权第0007723号、面积81.512㎡)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2万元;2、对被申请人邹颜蔓所有的辽F×××××本田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3、对被申请人姜秉辰、邹颜蔓在与法院联网银行存款冻结人民币14万元(申请网查)。上述保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4万元。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39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姜秉辰、邹颜蔓名下坐落于东港市大东区卿华苑小区3号楼506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21】东港市不动产权第0007723号)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邹颜蔓所有的辽F×××××本田轿车中价值人民币8万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二年; 三、对被申请人姜秉辰、邹颜蔓在与法院联网银行存款冻结人民币14万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徐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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