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和北路六村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97880198J。
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胜,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祖敏,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松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松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