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录载,系张吉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

被告:嘉峪关市爱家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和诚路兰泽园A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948982612。

法定代表人:李任菊。

审理经过 原告张吉与被告嘉峪关市爱家清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吉于2021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吉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小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薛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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