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095号。 法定代表人:蒋松平,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辰溪县华益电缆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火马冲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中财,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辰溪县华益电缆仪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辰溪县华益电缆仪表有限公司财产暂时无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怀中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清华 审 判 员 万兴龙 审 判 员 余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