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达吾列提别克·木汗,男,1960年2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哈得尔江·达列力汗,男,1986年6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达吾列提别克·木汗申请执行哈得尔江·达列力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哈得尔江·达列力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6月2日、6月14日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得尔江·达列力汗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信息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5月21日,申请人达吾列提别克·木汗因家庭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经核查属实。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申请人达吾列提别克·木汗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50256元。
本院查明
三、2021年6月20日,本院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走访,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2021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哈得尔江·达列力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六、2021年6月25日被执行人哈得尔江·达列力汗向申请人达吾列提别克·木汗还款为8500元。
七、2021年6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哈得尔江·达列力汗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达吾列提别克·木汗。申请执行人达吾列提别克·木汗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其他被执行人哈得尔江·达列力汗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哈得尔江·达列力汗无财产可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明被执行人哈得尔江·达列力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达吾列提别克·木汗释明被执行人哈得尔江·达列力汗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