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634440。
法定代表人:贾启承。
被执行人:段俊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王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与段俊苓、王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2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