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雪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男,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男,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陈雪波诉被告罗春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被告罗春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查,本院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雪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被告罗春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1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9日,经被告推荐,原告向被告转账20万元,委托被告购买案外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2020年5月16日,因理财产品一直无法兑现收益,经原、被告与理财公司达成一致,理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纯平将该笔20万元退还至被告账户。2020年5月27日,被告仅向原告退还1万元,剩余1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不予归还。综上所述,依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罗春平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被告没有替原告管理投资财产的任何义务,不存在所谓的欠款。原告实际进行的炒币投资都是由原告本人在进行和操作管理,相关的风险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联。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陈雪波与被告罗春平原系朋友关系。被告从事张纯平公司理财产品业务,发展下线。被告罗春平告知原告投入钱到张纯平公司的理财产品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2019年5月9日,原告转给被告罗春平20万元。被告罗春平于当天将20万元转入张纯平账户。被告罗春平将账号及密码告知原告。原告成为被告罗春平的下线。此后,原告自行操作该炒币账号。2020年5月16日,因理财产品无法兑现收益。此后,被告罗春平等找了张纯平,张纯平退给被告罗春平20万元,被告罗春平支付1万元给原告。原告认为应退给她20万元,由此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理财事务的合同关系。其特点是理财事务的处理是由受托人完成。本案中,原告的理财事务的处理是由原告自行完成,被告仅仅是为原告转款到理财公司方。因此,原、被告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理财公司方退给被告的款项也并非原告的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19万元,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雪波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陈雪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