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远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阳,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远贵,男,****年**月**日出生,住桂平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远任因与被申请人黄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民初896号及本院(2019)桂08民终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远任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民初896号及本院(2019)桂08民终146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返还的10万元不是民间借贷,而是被申请人黄远贵及其妻子陈庆莲通过申请人之手向赌场投资,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被申请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导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并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桂088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李远任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桂08民终14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收到李远任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院作出的(2019)桂08民终1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3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远任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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