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柴朝阳,男,汉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史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柴朝阳与被申请人山西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柴朝阳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30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柴朝阳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柴朝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山西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306万元予以冻结。
保全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柴朝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