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乌苏北路一巷6号祥瑞苑小区1栋1区。
法定代表人:孙铁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孙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向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鲁木齐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