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洪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达市。 被告:李华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洪君与被告李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高洪君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洪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洪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高洪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申丽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