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晏家湾。 法定代表人:许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肖建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9日,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霆霆 书 记 员 谭 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