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占清。
被告董瑞。
被告王占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占清诉被告董瑞、王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占清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占清撤回对被告董瑞、王占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7920元,由原告孟占清负担。
(2015)宣县民初字第338-1号
审判员 冯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