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义县。
被执行人:胡春来,男,汉族,农民,****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春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胡春来在中国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