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葛佑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申请执行人:温廷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申请执行人:吕翠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申请执行人:亓某。 申请执行人:葛某。 被执行人:徐西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莱芜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曹建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吴茂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莱中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353573.9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文堂 审 判 员 赵兴剑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