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某,黑龙江维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某某,黑龙江**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甲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寿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30750.7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