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宏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山县。
被执行人:周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贾宏健与被执行人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水泥款435738.75元及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利息74075.5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申请执行费7498元。已执行到位340138.34元,查封被执行人周勇所有的一辆牌号为鄂E×××××本田小汽车,申请执行人贾红健同意暂不处置该查封车辆,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红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