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聂建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文庆与被告聂建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文庆于2021年7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庆申请撤回对被告聂建飞的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文庆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王文庆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