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夏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锋,焦作市沁阳市四达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吴永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夏云与被申请人吴永进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9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吴永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云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吴永进的保全,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永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