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慧,女,****年**月**日出生,住塔城市。

被执行人高建党,男,****年**月**日出生,住博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慧与被执行人高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44918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建党名下银行、房产、车辆、工商信息、有价证券、支付宝、住房公积金、保险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世莹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查明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本 成

审 判 员 杨 志 国

审 判 员 雷 颂 杰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二月 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买 力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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