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太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张国胜,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太强与被告张国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胡太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胡太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胡太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胡太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东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