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西彩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73467649K。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石河子街以北,双河街以南,上海路以东,重庆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8831038N。 法定代表人:崔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亦,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宏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防火门款161639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397元(161639元×年利息6%×2年,2018年12月15日计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上合计181036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西域国际防火门工程买卖安装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防火门,暂定价款1350000元。此工程供货安装完工后,结算金额为1262871元。自合同签订后被告分批支付货款给原告1096232元(其中543732元为房产抵),扣除其他费用5000元,两项合计1101232元。原告将全部防火门供应安装完成验收合格,自2018年12月起,多次催要剩余防火门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货款,故原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华域公司辩称,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多次违约行为,拖延工期,导致被告遭受重大损失,并承诺逾期未完工不再要求付款,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华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反诉被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65000元;2.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0日,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签订防火门买卖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负责对五家渠市青湖开发区西域国际项目防火门的供货及安装,并明确了工期。该合同预算价为1335000元,最终结算价为1262871元。反诉被告未在约定工期完成安装,2017年11月28日向反诉原告承诺,防火门最晚于2017年12月8日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如未完工自愿承担每天2000元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直至2018年12月15日该工程才完工,故反诉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反诉被告宏业公司辩称,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工期是因为反诉原告前期工程未完成导致反诉被告无法进行防火门安装。反诉原告亦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安装款,一直由反诉被告垫付,也没有延误工期的情形,且陈某某个人作出的放弃付款的承诺,公司不知情也未授权,故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宏业公司承揽被告华域公司开发的西域国际工程项目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15日,最终结算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单价为每平方米45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需于10日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4套(相关工程施工内容的相关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及技术资料),一并交甲方存档。原告正常进场施工,安装门框一周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防火门进场,每批次按照实际到场量支付到场防火门价款的30%,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3批次,待工程安装完毕合格后,办理房屋抵顶工程款手续,抵顶工程总价的40%,先办理工程总造价的35%,余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问题时转为房款。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余款合同总造价的15%,余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10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支付。保修期为1年。原告必须配备现场管理负责人张某某为常驻工地代表,并委托其全权处理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务,否则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各方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并按照工程总价的10%承担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提交被告结算,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确认完毕,结算金额为1262871元。被告于2017年5月27日付款100000元,于2017年5月27日付款102500元,于2017年8月16日付款100000元,于2017年9月7日付款150000元,于2019年11月29日付款1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以房抵款543732元,工地口沙子水泥款5000元,合计支付1101232元,尚欠161639元。 另查,2017年11月28日,原告施工班组长陈某某向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兹有我单位承接安装贵公司综合楼、果蔬馆防火门,于2017年12月8日前将防火门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否则每天承担2000元违约金,同意从工程款扣除,按时完不成不再要求付款。陈某某在保证书落款处签字捺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双方结算,被告华域公司尚欠原告宏业公司防火门制作安装款161639元,故对原告宏业公司要求被告华域公司支付防火门工程款16163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结算后,被告华域公司未及时给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因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要支付守约方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原告仅主张19397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施工班组长在出具保证书中时即2017年11月28日仍未安装完毕,构成违约,故对反诉原告华域公司要求反诉被告宏业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126287.1元(1262871元×1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反诉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陈某某出具保证书的行为,因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派张某某负责全权处理涉案工程事宜,施工班组长陈某某个人出具的保证书中放弃剩余工程款以及承担违约金的意思表示,无原告宏业公司授权,宏业公司事后亦未追认,故对反诉原告提交的该份保证书用于抗辩支付剩余工程款及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诉请,本院不予采纳。对反诉被告宏业公司提出开工日期和工期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主要原因在于反诉原告前期工程未完成导致反诉被告无法进行防火门安装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款161639元,支付违约利息19397元,合计181036元; 二、反诉被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工违约金126287.1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折抵,被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款5474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2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88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216元,反诉被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担1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惠沁 书 记 员 张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