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顺鹏,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周有卫,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石顺鹏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新城养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新城养老院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该院执行较为适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10民终139号民事判决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