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长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申请人:吴**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申请人:吴**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申请人:陈玉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长源、吴**茂与被申请人吴**东、陈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长源、吴**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10万元财产。吴长源以其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房屋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东、陈玉波名下110万元财产。
二、查封吴长源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