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翀逶,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物业费1220.00元;2.按日1%计算滞纳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9月16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给原告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提供了服务,可是被告各种理由没给付服务费用,故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供的诉讼材料中,体现被告基本情况不明确,本院要求起诉人对被告基本情况限期进行补充,起诉人逾期未进行补充,故暂未达到民事起诉条件,待条件满足时起诉人可再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