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对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1204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皖1204民初4777号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倒数第2行“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被告李红敏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被告李红敏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祁广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