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付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宽,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得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叶伟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张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徐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仪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89010626T。 法定代表人:张东站。
审理经过
原告金付贵与被告王得民、叶伟峰、张军华、徐俊杰、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金付贵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付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付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付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