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贵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吴建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贵成与被执行人吴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苏0925民初6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吴建党给付原告杨贵成材料款3222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前偿还1万元,2020年1月10日前偿还3万元,2020年9月1日前偿还6万元,2021年1月20日前偿还222200元。如果被告不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承担从2019年1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6%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6133元,减半收取3067元,由被告吴建党承担(由原告杨贵成垫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于2021年6月24日对其进行了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其他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于2021年6月24日对其进行了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苏0925民初6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