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宋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 被告:尹国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良与被告尹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国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国良撤回对被告尹国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国良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东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