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肆层4001、4002、4003号商铺-GS010。

法定代表人:章丹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朝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14层1412。

法定代表人:傅彦生。

审理经过

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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