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施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明,系施某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施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286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施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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