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中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9193XW。
法定代表人:马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王燕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邓飞、王燕伟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飞、王燕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飞、王燕伟银行存款人民币120501.19元[其中支付购机款118125元,违约金694.19元(以118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5.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68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