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秦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波与被告秦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波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何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