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西大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杨天龙,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宇,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羊志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市。 法定代理人:张丽(系羊志晗之妻),住四川省康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睿,四川首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羊志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2020)川330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羊志晗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羊志晗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张莲香 审判员 韩 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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