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证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赵家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曹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证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尚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2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尚强向申请执行人代偿款370919.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尚强名下的位于廊坊市安次区(不动产权证号冀(2018)廊坊市不动产权第××号)室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此房产已于2018年5月17日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根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被执行人逾期还款,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代偿,故抵押权以转移至本案申请执行人廊坊市证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查,抵押房产于2020年4月8日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以(2017)冀1003执1558号之六执行裁定首次查封,经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房产,但暂不具备在该案中予以处分的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条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名单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发布,可网络查询,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执行公告栏张贴,且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已经送达,因此申请执行人可据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随时对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主张,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本案引起时效中断的事实,故执行时效中断,因时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故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2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院在此案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和此案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宁学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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