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州区沙河龙昊木塑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上坪四通都市工业园**楼**,组织机构代码L67121002。
经营者:王常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喻福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万州区沙河龙昊木塑制品厂与被告喻福萍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万州区沙河龙昊木塑制品厂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万州区沙河龙昊木塑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州区沙河龙昊木塑制品厂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单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