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高阳镇向阳大道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94475823L。
法定代表人:陈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沙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芳,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茜,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平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446474999。
法定代表人:谢奇洲,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丽华、原审被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21)鄂082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的《承诺书》应当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21)鄂082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9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