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温辉荣,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客户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朱平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临潭县流顺乡八仁村一社人,住该社*号,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称,2017年4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与朱平平签署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向朱平平提供贷款10万元,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朱平平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7882.86元,共计127882.86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朱平平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7882.86元,共计127882.86元。
申请费953元,由朱平平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