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峰之韵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武征与大连峰之韵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2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孟祥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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